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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2019年05月22日 admin  审核人:

第一条、为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上级工会有关工会经费使用的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经费的使用管理原则。

(一)、坚持经费独立管理的原则。工会独立建立银行帐户,实行单位核算。工会经费开支,根据审定的预算,由学校工会主席“一支笔”审批。

(二)、坚持遵纪守法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规定开支范围、标准,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三)、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工会经费应重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开展教职工教育和群众性活动方面。

(四)、坚持预算管理原则。一切费用均应纳入预算,并按上级工会要求,认真编报和执行。

(五)、坚持勤俭节约原则。要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六)、坚持民主管理原则。要定期公布帐目,接受会员监督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七)、坚持为教职工服务原则。工会经费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开支;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第三条、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工会经费收入包括:

(一)、会费收入。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单位依照规定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代收后按规定比例转拔基层工会的经费。

(三)、上级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五)、其他收入。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接受捐赠收入等。

第四条、学校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会员活动费。主要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的费用。如会员活动日郊游活动、联欢会、参观、电影、舞会、游园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的费用等。

(二)、职工活动费。主要用于职工开展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

1、职工教育费。主要用于工会举办的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教师、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等各种知识培训。

2、文体活动方面。主要用于工会举办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展览;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文体汇演、比赛奖励;以及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误餐费、夜餐费等。

3、宣传活动方面。主要用于工会组织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的酬金;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以及举办展览、黑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重大节日工会组织活动的宣传费;工会举办图书室、阅览室、读报组所需图书、报刊以及工会宣传的消耗用品费等。

4、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活动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费用。

(三)、工会业务费。主要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费用。

1、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学习政治、业务所需费用;

2、培训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所需教材、参考资料和讲课酬金;

3、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先进会员的奖励;

4、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费用;

5、 “教工之家”建设费用;

6、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咨询服务、劳动争议协调等各项工作活动的费用;

7、慰问困难职工的费用;

8、工会组织参观、考察差旅等方面的费用。

(五)、事业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各工会小组必要的补助支出。

(六)、教职工福利费:

1、教职工的生日慰问费、结婚贺礼费;

2、调离及退休教职工的纪念品费;

3、重大节日向教职工发放的慰问品(金)费;

4、对生病教职工的慰问品(金)费;

5、教职工和直系亲属亡故慰问品(金)费;

6、行政和工会领导走访教职工的慰问品(金)费

(七)、其他支出。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各项开支。如用会费对会员的特殊困难补助、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

(八)、上缴经费支出。按规定比例上缴的经费。

工会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费可能以及本规定的开支原则、范围、编列预算,掌握使用。如果经费确有不足,影响工会工作正常开展时,可按《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和规定,商请行政给予补助。

第五条、国家规定由行政承担的费用开支。

据《工会法》、全总、财政部及国家的有关规定,下列费用由行政列支:

(一)、工会办公用房、文艺、体育、教育和服务等活动场地设施、设备及其维修、水、电、取暖等费用。

(二)、工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医疗、补贴、劳动保护费用及其他福利待遇。

(三)、工会专职人员的离退休费及退职生活费。

(四)、工会兼职干部短期学习工资及差旅费。

(五)、工会组织的劳动竞赛、技术交流、技术革新活动所需的奖励费用。

(六)、光荣榜制作的设备材料费

(七)、各系、处、部门订阅的报刊费。

(八)、学校行政主办由工会进行管理的宣传设备等费用。

(九)、由行政方面或委托工会布置的庆祝"五一"节、“国庆节”及其他重大节日所需的宣传活动费。

(十)、行政方面委托工会举办的劳模、积极分子及先进生产(工作)者等方面的会议费和奖励费。

(十一)、基层分会为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所需的费用以及劳动保护宣传教育费。

(十二)、学校工会召开的教工代表大会所需的各项费用。

(十三)、由工会管理的困难职工补助费。

(十四)、学校的职工教育费。

(十五)、工会组织劳模、先进工作者休养活动的往返差旅费、宿费、伙食补助。

(十六)、工会组织职工疗(休)养活动的费用。

第六条、报销办法。

(一)、办理报销手续,一律须由经办人、证明人填写“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经费报销单”,附发票物品清单凭据,经工会领导签字同意,手续完备方可办理报销。

(二)、若需发放现金用于先进等奖励,应由经办人填写《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经费报销单》,附领款人签字单,做到手续完备。

(三)、对教职工进行临时困难补助,根据本人申请,由工会委员会根据教职工的困难情况确定补助金额,工会主席审批签字,由工会办公室主任具体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校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受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监督和审查。每年向会员公布帐目,接受会员监督。

第八条、校工会财务根据上级工会要求,按规定编报工会财务报表,须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人、工会财务负责人审阅签章并加盖公章后报上级工会。

第九条、每年末进行工会经费收支决算,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提交教工代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上级工会。

第十条、每年末编制下一年度工会经费收支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并提交学校工会委员会审议后报学校和上级工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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