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

 学校首页 | 部门首页 | 公告信息 | 工作动态 | 工作职责 | 规章制度 | 法律法规 | 组织机构 | 党工共建 | 工会信箱 
 
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2016年03月25日 admin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校党委应当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落实;教育各级干部增强民主意识,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学校党委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教代会的召开和换届,批准组建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审批教代会会议方案、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等。教代会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校长要支持和保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落实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决定,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好教代会征集的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和其他重大改革、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和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应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需经过的主要程序:

(一)大会主席团根据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二)将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团讨论,征求意见;

(三)大会主席团集中讨论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

(四)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决定分别进行表决;

(五)由大会主席团主席宣布各项决议、决定的表决结果。

第九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教代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交付审议作出的决定无效。

第十条 教代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对学校及其负责人和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 对未获教代会通过,而又确需实施的议案,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由大会主席团进行复议,也可以提交教代会临时会议或下次教代会再议。

第十二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待教代会决议、决定,认真执行决议、决定。工会是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机构。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专题检查等形式。在每次检查后,应对决议、决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并提出整改的意见。

第十三条 在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一)由校长或承办部门向教代会提出修改决议、决定的建议;

(二)召开大会主席团会议,对修改意见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决定;

(三)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在有1/3以上代表同意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下,可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作出新的决议、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代表

第十五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

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为15%左右。

第十六条 代表以各系各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时,各选举单位实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当选代表的得票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1/2以上,选举有效。如有多位人选得票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1/2以上,则按照得票多少依次取足当选代表。如遇最后一名有多位人选得票数相等,则可以就得票数相等的人选重新投票。在第一轮选举中未选足当选代表的,可以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未选足当选代表的,可以空缺。

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一般应当是代表。选举时,应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

第十七条 各选举单位将选举结果报工会后,由工会组织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合格后,将代表登记表存档。

第十八条 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收集代表提案,做好其它有关工作;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九条 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且保证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代表、女教师代表、少数民族代表。

第二十条 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代表,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调整:

(一)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学校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

(二)代表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

(三)代表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公职之日起即行停止;

(四)代表因各种原因1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五)代表失去教职工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请示,经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重新选举。

代表出现上述情况的应报工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因各种原因造成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其程序是:

(一)由原选举单位向工会提出请示;

(二)经工会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规定的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报工会;

(三)审查同意后,填写代表登记表,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增补及更换情况。

第二十三条 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四条 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党委、行政、工会、共青团主要领导(也可以扩大到中层主要负责人),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邀代表一般是已退休的学校党政领导及有影响的教职工等。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级各部门应当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正式代表到会方能召开。

第三十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提前7日将议题的书面材料送达代表,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表决事项时,以应到会代表人数的1/2以上同意为通过。

教代会表决可采用投票、举手或其他方式。选举、通过、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分项表决,分别决议。教代会的决议决定应当在通过之日起5日内,向全校教职工公布。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是教代会的领导机构,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每次换届前,由上届大会主席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实际需要提出下届大会主席团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等,报党委审查。

主席团成员实行常任制。

第三十三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审议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决定;主持大会选举;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大问题;协商处理教代会闭会期间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工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五章 提 案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提案是代表就学校改革发展、行政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召开前1个月左右,由工会提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提案委员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提供给全体代表。

第三十七条 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交提案委员会。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1人提出后,须有3人以上附议。

第三十八条 提案委员会收到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第三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提案进行立案。立案的原则是:

(一)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三)符合学校实际且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

(四)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立案。

第四十条 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都要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之提案人。重大提案应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列为大会议题。

第四十一条 提案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提案委员会将提案处理表送交学校校长办公室;

(二)主管校领导召开有关会议,逐条落实到承办部门(或者个人);

(三)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制订实施方案(定时间、定人、定任务)。由于条件所限近期难以落实的,要诚恳地说明原因;

(四)主管校领导对承办部门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

(五)承办部门按实施方案进行落实。

第四十二条 加强提案的检查与反馈,提案委员会对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承办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人的意见。提案委员会应当在教代会上报告本次教代会提案征集情况和上次教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四十三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四十四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的活动,主持召开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

(三)组织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各级各部门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闭窗口
 

丽江市总工会 | 云南省总工会 | 中华全国总工会

校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新团片区存信路499号|邮编:674199
版权所有: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 行政邮箱:
ljszedu@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