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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实施办法
2019年02月27日   审核人: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工会提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提案委员会)应在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之前一个月内进行提案征集和审查整理归类工作。为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此提案征集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是教职工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依法代表教职工参与监督管理和参政议政工作,每位代表都应该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职责,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征集工作。

第三条  提案征集工作必须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武装头脑,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强化思想政治引领,深入推进学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第四条  提案征集工作必须引领和团结动员广大教职工坚定不移地听党话、跟党走,不断提高政治站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聚焦学校发展中的方向性、根本性、战略性和热点难点问题。

第五条  提案征集工作必须坚持学校党委的领导,突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拓进取、奋力作为,为促进学校的快速发展献言献策,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学校行政要支持和保证教代会提案征集工作的实施和落实,认真听取教职工对提案征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好教代会征集的提案,科学对待和采纳各个层面的提案。

第七条  提案征集工作必须以深入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总结经验、利于转化应用、积极向上为基础;充分体现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以主人翁的责任感认真完成提案征集工作任务。

二、提案征集

第八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就学校改革发展、行政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

第九条  教代会召开前1个月左右,由提案委员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提供给全体代表,根据学校发展需求,开展好提案征集宣传动员工作。

第十条  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交提案委员会。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1人(教代会代表)提出后,须有1至2人(教代会代表)以上附议。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收到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经提案委员会全面、细致讨论甄别提案的质量后决定立案、撤案或参考案。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对合理、有价值、质量高的提案进行立案。立案的原则是:

(一)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三)符合学校实际且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

(四)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立案。

第十三条  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都要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之提案人。重大提案应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列为大会议题。

第十四条  提案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提案委员会将提案处理表送交学校校长办公室;

(二)主管校领导召开有关会议,逐条落实到承办部门(或者个人);

(三)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制订实施方案(定时间、定人、定任务)。由于条件所限近期难以落实的,要诚恳地说明原因;

(四)主管校领导对承办部门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

(五)承办部门按实施方案进行落实。

第十五条  加强提案的检查与反馈,提案委员会对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承办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人的意见。提案委员会应当在教代会上报告本次教代会提案征集情况和上次教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

三、附 则

第十六条  此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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