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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2025年03月08日   云岭职工 审核人:

全省各用人单位:

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落实国家生育支持政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重要社会责任。在第115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落实女职工就业平等权益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录(聘)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招录(聘)标准;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二、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

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条款;积极组织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合同》,就女职工工资报酬、休息休假、保险福利、民主参与、教育培训及职业发展等基本权益,以及特殊权益等方面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对新就业形态女职工,要通过集体协商方式确定女职工的劳动定额、劳动报酬和劳动时间等;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三、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机制

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明确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制定或修改有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以及有关女职工权益事项的协商议事活动,应当按照女职工比例组织女职工代表参与协商;支持工会和女职工委员会依法履职,辞退女职工时,应提前通知工会并说明理由;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保护措施、保护用品,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职业技能、心理健康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等知识教育和培训;落实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提供免受性骚扰的工作环境。

四、加强女职工特殊时期保护与福利保障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保障女职工的生育医疗、生育津贴等待遇;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或者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劳动;特定孕期、哺乳期时段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对从事野外、室外流动性作业和其他生产作业的女职工,根据不同季节提供相应的保健或者保护用品;关心关爱女职工身心健康,依法做好体检、妇科检查和“两癌”筛查;完善生育休假制度,保障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假期落实到位。‌

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通过拨打12351云南省总工会服务职工热线等方式反映。


让我们共同努力,携手共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女职工创造更加公平、友好、安全的工作环境!




云南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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