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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师范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2025年07月15日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云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校工会和隶属于校工会管理的各分工会。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云南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批准后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四)服务职工原则。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教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量力而行、收支平衡、讲求绩效,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缴纳的会费。各项津贴、补贴、奖金等收入,不计算缴纳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由学校按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依法上缴上级工会后,按规定比例拨回学校工会的经费。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和专项转移支付补助。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工会取得的所在单位行政方面按照《工会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包括工会收到行政拨付的劳动竞赛经费、工会开展活动的费用补助等。

(五)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工会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如接受捐赠收入和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五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职工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工会开展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标准每人每次最高不超过800元,奖励的范围不得超过学员总数的10%。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工会自行组织的职工文体活动,参赛项目如有统一着装需要,可采用租赁的方式,或按人均每两年不超过800元购置。工会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文体活动,确需为参赛者(含领队)购置服装时,可按人均不超过800元标准购置。

工会举办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期间需外聘教练员、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标准为:教练员、裁判员、评委等每半天不超过500元(税前),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税前)。劳务费发放仅限于非本单位的外请人员。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赛队数或人数的三分之二,每次团体奖最高等次奖励标准每人不超过300元、个人奖最高等次奖励标准每人不超过500元,团体奖和个人奖中重复人员按就高原则,不得重复奖励。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发放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100元。

工会开展职工文体活动时,活动日(比赛日、表演日)确需就餐时,可组织统一就餐,若不组织统一就餐,可向因参与活动而误餐的工会会员和工会工作人员发放伙食补助费,已安排统一就餐的不得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确需安排集训(排练)的,活动集训日(排练日)期间就餐或发放伙食补助费累计不得超过7天。活动期间餐费及伙食补助费标准参照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可为参加活动人员购买短期一次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得重复购买。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工会开展宣传活动所发生的外聘裁判、评委、教练等工作人员劳务费、竞赛(比赛)奖励费、伙食补助费等支出,参照开展文体活动支出相应范围和标准执行。

(四)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和开展的劳动模范和职工疗休养补贴等活动支出。组织开展疗休养活动可以优先安排劳动模范、优秀技术工人、高技能人才、受表彰等先进职工和工伤、患职业病或慢性病的职工,以及苦脏累险、有毒有害岗位职工。相关事项按照《云南省工会职工疗休养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参加疗休养活动的在职职工按出勤对待。

(五)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的支出,用于工会在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结婚、生育、生病、退休、去世的慰问支出。

工会可组织会员观看内容积极健康向上的电影。因客观原因不能统一组织观看电影的,可按每年每人不超过300元的标准发放电影观影券。

工会每年可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各一次。开展春游秋游活动范围限于省内且须当日往返,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21个风景名胜区开展活动。春游秋游活动餐费开支标准参照文体活动支出标准执行。

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所需的生活用品等,发放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可以发放实物、消费券、提货券等,也可购买脱贫地区的农副产品,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以给予慰问,慰问标准为每人每次300元,同一会员慰问金或慰问品标准每年不超过2000元。

工会会员退休,可以发放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予以慰问。

工会会员去世,可以给予慰问,慰问金标准不超过500元;会员直系亲属(限于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以给予慰问,慰问金标准不超过200元。可按当地风俗习惯以工会的名义购买花圈等悼念用品。

(六)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和各项职工活动支出。

第八条  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中发生的场租费、布展费、设备租赁费、资料费、交通费、餐费、异地参赛住宿费、聘请裁判费、专家评审费、奖励费等支出。

工会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所发生的外聘专家评审费、裁判费、外请工作人员劳务费、伙食补助费等支出,参照开展文体活动支出相应范围和标准执行。劳动和技能竞赛奖励费,可参照上级工会劳动和技能竞赛有关规定执行,也可根据活动、竞赛所创价值,结合本单位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

(二)建家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

工会在建设职工之家、职工小家、工会驿站、爱心妈妈屋等过程中发生的管理维护、设施设备、用品用具和制作奖牌、证书、绶带等支出。

(三)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职工创新项目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职工书屋活动支出。用于工会为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五)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会员和职工普惠制服务、心理咨询、互助保障、联谊交友等其他方面的职工服务支出。

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关系协调支出。用于工会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支出。用于工会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奖励职工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等以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

(三)法律援助支出。用于工会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五)送温暖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金秋助学等活动发生的支出。慰问的范围及标准可按照上级工会或本级工会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工会补助职工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学校行政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会议支出。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学校行政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专项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组织建设、专题调研、专项工作、劳模津贴、劳模专项补助及外事活动的开支。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发生的不属于以上业务开支的其他业务支出。如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实际支出。

第十二条  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经费支出标准为上限标准,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突破,工会要根据工会财力等情况和单位实际,遵循合理适度原则,量入为出确定活动次数和支出标准。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办理法人登记手续,按规定开设独立的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对工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第十五条  工会应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报上级工会备案。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六条  工会应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工会应当加强会计核算管理,强化会计基础工作。做到“事前有预算,事中有控制,事后有决算”。各项开支审批、验收手续和报销附件应齐全。

第十九条  工会应加强结转和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有效盘活工会结转结余资金存量,严格控制结转资金规模。

第二十条  工会组织开展各类活动,应当积极争取行政在资金上的大力支持。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走访慰问离退休人员、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等费用,不得用工会经费列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工会应加强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工会开展工会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禁虚构工会活动、虚列经费支出,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二十三条  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变相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侵占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应当限期整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送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原《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丽师规〔201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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