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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师范学院二级单位分工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2025年07月15日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基层工会组织的作用,不断推进学校民主管理,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二级单位分工会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单位分工会受所在单位党总支和校工会双重领导。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三条 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成立二级单位分工会,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各党总支管理范围为单位依法建立。

第四条 分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会员人数不足100人,设委员3人;

会员人数100人以上,设委员3至5人。

第五条 分工会委员会设主席1名。

第六条 二级单位分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后须换届选举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如因工作变动调离,委员职务自动解除;因人员变动工会委员不齐的,应及时健全工会委员会并向上级工会报告。

第三章 委员资格

第七条 必须是本单位在职的工会会员。

第八条 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九条 服务教职工、爱岗敬业、敢于担当、甘于奉献、热爱工会工作。

第十条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组织能力、工作能力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意识。

第四章 组建程序

第十一条 由所在单位党总支向校党委申请组建分工会,并成立筹备组,由筹备组负责具体筹备工作。

第十二条 筹备组通过民主程序广泛听取意见后,按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第一届分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总支审查同意,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学校工会。

第十三条 筹备组组织召开分工会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分工会委员会委员,分工会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在会员大会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分工会会员人数超过100人的,应选举分工会会员代表,分工会会员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且赞成票达到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时,选举方为有效,选举结果应在会上公布。

第十四条 分工会委员会产生后,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表决产生分工会主席。分工会主席人选由所在单位党总支提名。

第十五条 分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的选举结果,须经同级党总支批准,并报校工会审批存档。

第五章 职责任务

第十六条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分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教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职工队伍。

第十八条 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组织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第十九条 组织教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提出合理化建议、教学革新和教学协作等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本单位评优评先工作。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组织开展春秋游等有益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 保障教职工生活福利,协助学校工会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负责教职工退休慰问,教职工住院、生育慰问,教职工去世慰问,教职工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慰问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第二十四条 加强会员管理,及时接收新会员,对会员进行工会基本知识的教育。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各党总支要高度重视分工会建设,将其作为夯实工会工作基础的重要任务。

第二十六条 分工会要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切实把加强分工会组织建设作为促进工会作用发挥的重要着力点。

第二十七条 分工会要争取二级单位党政支持,积极开展各项工会活动,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工作水平,努力开创工会工作新局面。

第二十八条 校工会每年组织分工会委员开展业务培训,加强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第二十九条  校工会要为分工会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分工会应严格执行《云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丽江师范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的有关财经纪律,把工会经费收好、管好、用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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