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制度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发挥教职工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丽江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二级单位’是指学校内设的机构,包括各学院和各部门。
第三条 二级单位按以下方式组建分工会:各教学实体型学院单独成立分工会,以学院名称命名分工会;各部门根据机关党总支管理范围,联合组成机关分工会。
第四条 办法中出现的‘本单位’,均指学院分工会或机关分工会。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在所属单位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二级单位均应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召开由代表参加的二级教代会或者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全体教职工大会。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二级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
第二章 二级教代会职权
第七条 听取并审议本单位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有关学科发展规划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的报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第八条 审议通过本单位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教职工岗位聘任、绩效考核和分配方案、奖惩实施办法等。二级教代会所通过的事项及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学校相关规定。
第九条 讨论决定本单位教职工的福利事项。
第十条 在同级党组织的安排部署下,结合学校干部考核,参加民主评议本单位党政负责人。
第十一条 监督本单位二级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以及二级教代会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第三章 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代表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二级教代会届期相同。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充分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代表的构成要充分体现以教师为主、兼顾各方的原则。学院教代会教师代表比例不得少于60%。
第十四条 学校各学院、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学校教代会制定的选举教职工代表的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选举二级教代会代表。选举应有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候选人获得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六)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七条 教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分工会应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全体教职工大会制度。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教代会代表名额以20名为基数,教职工人数每增加10人,代表名额增加不得少于1名。教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分工会应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实行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二级单位无需进行代表选举,全体教职工均具有代表身份、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接受本学院、部门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可依照民主程序撤销本学院、部门的代表。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本单位或因其他原因离开,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本单位依照民主程序及时补选,补选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四章 二级教代会组织规则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需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的,经本单位党、政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不设主席团,成立由本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其成员必须是正式代表,人数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须有教代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实行全体教职工大会制度的二级单位须有本单位全体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
第二十二条 提交二级教代会审议表决的重要事项,须获得二级教代会应到会代表的半数以上赞成票方为通过;实行全体教职工大会的二级单位须获得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为通过。经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在教代会闭会后向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公布。对事关本单位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 分工会为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学院、部门召开二级教代会,应由分工会提前十个工作日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于二级教代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校工会提交会议有关资料,有关人事、分配方案等的内容应同时向人事处报告,接受校工会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