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教育部32号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主要形式;是促进学校内部管理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全校教职工主人翁精神,群策群力建设现代化高水平大学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发展、教学科研、学校内部管理、人事分配制度、教职工队伍建设、福利保障等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提请教代会讨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名单由教代会大会筹备委员会推荐,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通过。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会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与本届教代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提案工作委员向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提案工作计划;
(二)组织和征集提案;
(三)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四)检查提案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及时向提案人答复、通报,并征集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反馈意见;
(五)向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的报告;
(六)履行其他属于本委员会的职责。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七条 提案征集一般在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开始,教代会开始前一周结束。提案工作委员会应提前发布提案征集通知,并将提案表提供给全体代表,根据学校发展需求,开展好提案征集宣传动员工作。
第八条 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交提案委员会。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1人(教代会代表)提出后,须有1至2人(教代会代表)以上附议。
第九条 提案的内容:
(一)凡属于本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内容,可以列为提案:
1.有关本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本校各方面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建议和方案;
3.有关本校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具体工作的建议和方案;
4.教职工关心的其他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等。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提案:
1.不属于本校和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2.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3.不符合一事一案原则或者未经过充分调查,案不符实的问题。
凡是代表提出的内容不合格不列为提案的问题,提案工作委员会审阅后,认为有一定意义的,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转交有关方面研究处理。
第四章 提案的处理
第十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全面、细致讨论甄别提案的质量后决定立案、撤案或参考案。
第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合理、有价值、质量高的提案进行立案。立案的原则是:
(一)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三)符合学校实际且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
(四)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立案。
第十二条 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要提出拟承办职能部门和落实办理的建议。在报请学校党委同意后,由学校办公室下发《关于转发办理教代会提案的通知》。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之提案人。
第五章 提案的落实与反馈
第十三条 职能部门接到承办提案后,应迅速组织人员研究并落实提案所反映问题。
(一)对于合理、可行、实施条件已基本具备的提案,应立即采纳并落实,并在答复中明确实施该提案的具体措施、完成时间及主要负责人;
(二)对于因条件所限,短期内实施有困难或者解决难度比较大,但具备合理内涵的提案,应在答复中详细说明难点,并给出研究解决该问题的计划与日期;
(三)对于确实无法采纳的提案,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
(四)对于涉及到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提案,应由主办部门牵头,协办部门配合,共同处理。
第十四条 加强提案的检查与反馈,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承办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人的意见。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教代会上报告本次教代会提案征集情况和上次教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原《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实施办法》(丽师发〔201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