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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2025年07月15日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发挥教职工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校党委应当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落实;教育各级干部增强民主意识,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学校党委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教代会的召开和换届,批准组建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审批教代会会议方案、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等。教代会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校长以及学校各部门应当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保障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教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六条 教代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和其他重大改革、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校内工资、福利分配方案以及学校制定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都应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九条 教代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对学校及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十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待教代会决议、决定,认真执行决议、决定。工会是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机构。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专题检查等形式。在每次检查后,应对决议、决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分管相关工作校领导汇报,并提出整改的意见。  

第十一条 学校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

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为15%左右。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以学院、部门为单位选举产生。选举应当有各学院、部门全体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候选人获得各学院、部门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予公布。

教代会代表一般应同时又是工代会的代表,即具有“双重”身份。

第十五条 各学院、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选举教职工代表的程序和要求,认真选举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的素质与能力要求如下:

(一)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有大局观念;

(二)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密切联系群众,办事公道,了解校情民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关心集体,爱岗敬业,在本岗位发挥骨干和表率作用,在教职工中具有一定威信。

第十六条 各学院、各部门将选举结果报工会后,由工会组织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合格后,将代表登记表存档。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规模较小的可按照教职工人数等情况组建联合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

(一)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收集代表提案,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学校和本学院、部门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且保证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代表、女教师代表、少数民族代表。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接受本学院、部门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民主程序,撤免本单位的代表。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调整:

(一)教职工代表离职、退休,或因工作需要调离学校的,即自行终止代表资格;

(二)代表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公职之日起即行停止;

(三)本人提出辞去教代会代表职务,并经原选举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的,可免去其代表资格;

(四)代表因各种原因两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不予保留;

(五)因长期出国、外借、病假、事假等原因或因严重失职失去原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并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的,可免去其代表资格。

第二十条 撤免教职工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应当事先报校工会审核、备案,经同意后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补选,补选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二十一条 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对学校改革、发展和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参加与教职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等活动。因履职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待遇。

第二十二条 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级各部门应当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与工代会同时举行。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到会方能召开。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中层主要负责人,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邀代表一般是已退休的学校党政领导及有影响力的教职工等。特邀或列席代表仅限本次会议,可以参加分组讨论,不承担具体工作,不享有选举权、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教职工代表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校工会根据教职工代表的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教代会再次审议。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表决事项时,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代会表决可采用投票、举手或其他方式。审议表决重要事项和决议,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分项表决,分别决议。教代会的决议决定应当在通过之日起5日内,向全校教职工公布。

第三十条 教代会在教职工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三十一条 主席团是教代会的领导机构,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每次换届前,由上届大会主席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实际需要提出下届大会主席团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等,报党委审查。主席团成员实行常任制。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二)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三)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

(四)审议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

(五)起草大会决议决定;

(六)主持大会选举;

(七)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大问题;

(八)协商处理教代会闭会期间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工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三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协商拟定大会议题、日程安排等;

(二)组织开展教代会代表的选举、撤免、培训等工作;

(三)提出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各专门小组成员等候选人建议名单,提出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建议名单;

(四)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会议,指导二级教代会的工作,受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为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党总支管理范围在二级单位设立分工会,建立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行使与其管理权限相对应的教职工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权利。

第三十七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原《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丽师党〔201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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