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

 学校首页 | 部门首页 | 公告信息 | 工作动态 | 工作职责 | 规章制度 | 法律法规 | 组织机构 | 党工共建 | 工会信箱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年01月22日 admin  审核人:

总工办发〔2017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届书记处第八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171215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 使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 《中国工会章程》 《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中 华全国总工会 (以下简称 “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 关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 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 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 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 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 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 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 (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 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 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 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 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 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 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 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 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 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 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 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 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 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 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 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 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 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 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 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所在 省级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 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部分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 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省级工 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 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 活动。

 

第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 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 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 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 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 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 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 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 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 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

 

文体活动中开支的伙食补助费,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 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基层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 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 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 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 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 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 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 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 (即:新年、春节、 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以 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 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品。工 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时,可以给予 一定金额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一定金额的纪念品。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 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 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 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 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 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 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 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 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 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 因致困时,基层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

 

(五)送温暖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 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 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 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 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费 管理办法为准。

 

(二)会议费。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 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 法为准。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 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 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 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 层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 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 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 其奖励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 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 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 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 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基层工会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发放补 贴的管理办法由省级工会制定。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 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事业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 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 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 赞助等。

 

第十四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 定,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 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 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 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 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 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 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 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 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 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 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层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 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基层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 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 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 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 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条 件的,由设立工会财务结算中心的乡镇 (街道)、开发区 (工 业园区)工会实行集中核算,分户管理,或者委托本单位财 务部门或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或聘 请兼职会计人员代理记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全国总工会负责对全国工会系统工会经费的 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 “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省以下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 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 应定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 情况。

 

第二十一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 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 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 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 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 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 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 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 “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 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 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 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 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 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省级工会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产业和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 支出范围,明确开支标准,确定审批权限,规范活动开展。 各省级工会制定的实施细则须报全国总工会备案。基层工会 制定的相关办法须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华全国总 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 2014〕23号)和 《全总财务部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 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 2014〕69号) 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基层工会预算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由全国总 工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
 

丽江市总工会 | 云南省总工会 | 中华全国总工会

校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新团片区存信路499号|邮编:674199
版权所有:丽江师范学院 | 行政邮箱:
ljszedu@163.com